常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常统〔2023〕16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统计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效率,市统计局制定了《常德市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德市统计局
2023年10月10日
常德市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初次违法,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非价值量指标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
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在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的10%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在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的10%以下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1.不予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需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本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本表“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4.价值量指标是指计量单位为金额的统计指标,非价值量指标是指计量单位不是金额的统计指标。5.本清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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