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使用和公布的通知
湘农普办〔2017〕20号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使用和公布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农普办关于规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使用和公布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17〕1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的使用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普数据使用和公布工作。
农普数据的使用和公布工作是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农业普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市州农普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做好规划,及早部署,把农业普查数据使用和公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按照程序使用和公布农普数据。
全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的使用和公布在湖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普办)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农普办负责公布全省及地方农普数据,并管理审批市级农普办的普查数据公布。各市州农普办负责公布本辖区内的普查数据,并管理审批下级农普办的普查数据公布。
二、农普数据使用和公布的形式及内容
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使用和公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普查公报、资料汇编、统计报告、专题研究、课题研究、数据提供等。
(一)公报
公报是公布农业普查数据的重要形式,各市州农普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多期农业普查公报。
公报公布的数据应为农业普查资料中主要的指标,数据口径必须与省农普办保持一致。
(二)资料汇编
资料汇编是指各级农普办根据政府和社会公众需要,及时整理、编辑、出版的有关农业普查数据及主要成果。
各市州农普办可在参考国家、省汇总表式的基础上,确定本级资料汇编内容。
各市州农普办出版的资料汇编应向省农普办报送5套备案。
(三)分析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统计报告、专题报告和课题研究。各级农普办可在普查数据审定后,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撰写各种分析报告。
各市州农普办根据农业普查数据撰写的分析研究报告应报送省农普办,对重大数据要设定一定的保密期限和密级。
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的农业普查统计分析文章,须经本级农普办负责人批准。
(四)数据提供
数据提供是指各级农普办向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他数据使用者提供尚未公布的农业普查汇总资料。
各级农普办所提供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数据审核评估,原则上仅供各部门和其他数据使用者内部研究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各级农普办对于向招标课题中标单位的数据提供,仅限于处理后的数据,不得提供单个普查对象的数据。
三、农普数据使用和公布的总体要求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农普数据公布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数据公布管理。一是各级农普办公布的数据必须是上一级农普办审定的数据;二是各市州农普办公布的普查公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经省农普办核准;三是各级农普办公布的数据口径必须与省农普办保持一致;四是各级农普办的数据公布时间不得早于上一级农普办的数据公布时间。
(三)不得公布单个调查对象的数据。各级农普办只能公布本级和下级的汇总资料,严禁公布单个单位、住户和个人的资料。汇总公布农业生产经营户、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数据时,必须保证每个交叉分组下农业生产经营户、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5个以上,其中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汇总指标的数量占该组总量的比重在30%以下,以防止由此推断出个体单位经营情况。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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