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的处理办法
1.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2)未领取相关证照、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3.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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