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的处理办法
1.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住宿业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或出租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作为承包方或承租方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2.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3.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2)购物中心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出租店面或柜台,不单独划分单位,其各项指标包含在购物中心法人企业中;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但已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且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规定的,作为承租方的产业活动单位,符合个体经营户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
(3)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内出租店面或柜台的,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4.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已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未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规定的,作为承租方的产业活动单位,符合个体经营户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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