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办法
1.工会。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的各级总工会,以及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成立的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单位;各单位内部工会组织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2.乡镇中小学。乡镇中小学若领取法人证书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领取法人证书但能掌握收支等财务资料的,则作为乡镇中心学校(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掌握收支和人员工资等财务资料的,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乡村教学点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3.乡镇所属的站、所。乡镇所属的站、所按证照确定单位类型,未领取证照的,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4.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未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领取证照,由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派出医务人员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的,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未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领取证照,仅领取卫生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作为个体经营户。
5.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同法人单位。
6.彩票销售网点。彩票销售网点是各级彩票中心下属的彩票投注站点,一般依附于其他单位存在,不作为单独的单位填报普查表。
7.未领取证照的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在城镇、乡村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作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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