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常统〔2021〕4号
各区县市统计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统计机构,局机关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常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统计局
2021年2月23日
常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结合常德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是指常德市统计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常德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配合。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对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上级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统计数据波动异常、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常德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七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常德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九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常德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按照以下程序随机抽取。
(一)根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由常德市统计局确定抽查的区县市。
(二)在区县市统计局领导和法治机构负责人的见证下,随机抽取被检查县市区。
(三)在区县市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县市区有关人员见证下,由常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用随机软件在每个抽中的县市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常德市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人数,报常德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常德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统计执法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的抽取按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市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符合要求的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前,常德市统计局应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报经常德市统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办公或经营场所, 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查看并收集有关统计方面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报告、工作文件等资料。
(二)就检查的有关事项或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四)收集整理检查所需的有关依据资料,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检查结论和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各区县市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常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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