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 《统计法》第12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8、9、10、11、12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2 | 统计监督检查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统计工作何统计数据质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对违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 |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4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9、40、42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统计法》第33、35、4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 |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 |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 |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8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9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7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10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11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41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12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13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 |
14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常德市统计局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法》第8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