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机关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常德市统计局党组”、“常德市统计局”、“常德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各科室印章及其他临时性印章。
二、“中共常德市统计局党组”印章,适用于党组文件、函件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对外的事宜。加盖“中共常德市统计局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批准。
三、“常德市统计局”印章,适用于本局文件、通知、函件、介绍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市统计局名义对外的事宜。加盖“常德市统计局”印章须经局长签字同意或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
四、“常德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属于行政印章,适用于以市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函件等。加盖“常德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签字同意。
五、“中共常德市统计局党组”印章由局人事科负责保管,“常德市统计局”、“常德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盖章的原件,人事科、办公室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及复印、存档工作。
六、各科室印章,适用于各科室的文电、函件(包括对下级统计机构的催办、询问、答复函)以及各科室业务工作范围之内的事宜。各科室印章由专人专管,使用科室印章须经该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各科室印章仅限于统计系统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以市统计局名义对外联系、购买物资等事宜。
七、各种印章在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八、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和证书上加盖各类印章。
九、对违反本制度,擅自用印或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